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非法持枪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8-05-24 16:53: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景洪市法院审理查明,20176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勐海县打洛口岸以2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外号叫黑哥的男子购买一把黑色手枪、两个弹夹、50发子弹。722日被告人黄某某趁唐某某不备将手枪、两个弹夹、50发子弹放入唐某某的黑色旅行箱内,并将唐某某从缅甸小勐拉送入中国境内。次日,唐某某通过滴滴打车乘坐一辆白色众泰车去昆明,在思小高速公路关坪检查站被查获。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送检的枪支是奥地利产格洛克9.0MM制式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枪支。子弹为9.0MM制式手枪弹。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因爱好而持有枪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式枪支一支、子弹50发,对社会具有潜在威胁,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四大)

责任编辑:州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