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西双版纳八八艾尼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陶敏、何勇:
本院受理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西双版纳八八艾尼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及陶敏、何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云2822民初451号)。现依法向公司及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刘继平 电话:0691-512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