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为二手车经营户,2016年1月24日,兰某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向林某购得凯迪拉克小轿车1辆,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兰某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7年5月18日,兰某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被告知车辆已被注销,兰某多次与林某等协商上牌事宜未果。为此,兰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关系,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收回这张凯迪拉克小轿车;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240,000元,赔偿购置税损失29,700元,赔偿3倍损失720,000元,共计989,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是二手车经营户,因个人无销售二手车的资质,便借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名义购车,整个选购二手车、销售二手车的过程某汽车销售公司均未参与,林某不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代理人,其售车行为不属表见代理。林某出售给兰某的凯迪拉克小轿车时已告知其该车是库存车,存在质损的情况,兰某检验过车辆,林某亦按兰某的要求对车辆进行了保养,兰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在交易过程中林某存在欺骗或诱导行为。因此,林某的售车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驳回兰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决后,兰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随着经济的发展,群众更换车辆的频率越来越高,二手车市场日益火爆,二手车容易存在良莠难分的情况,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需慎重查验车辆状况,不能只图价格上的便宜,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