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23民初473号
范宗伟:
本院受理原告勐腊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分别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份、应诉通知书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诉讼须知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传票1份、举证通知书1份、廉政告知书1份、执法承诺书1份、执法承诺监督卡1份、原告提交证据1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