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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55号
  发布时间:2018-05-14 10:47:3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55

何松梅:

本院于2018514所审理的(2018)云2823民初55号原告李忠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松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忠红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松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来款方式:银行汇款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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