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23民初55号
何松梅:
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所审理的(2018)云2823民初55号原告李忠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松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忠红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松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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