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的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7年10月13日21时08分许,被告人优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勐养镇金鼎娱乐会所停车场倒车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被告人优某某驾车逃逸,当晚23时35分返回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告人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9㎎/100ml。被告人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肇事,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景洪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