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得某、内某等八名被告人盗窃财物一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亲属共40多人旁听了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6月21日21时许,得某、内某等八名被告人骑摩托车到景洪市小磨高速公路27K处曼海下寨隧道口,将隧道内电缆线盖板翻开,用刀砍断电缆线后拖至隧道口摆放,后内某打电话给德某(另案处理)帮忙运输,德某驾驶一辆无牌蓝色农用拖拉机到曼海下寨隧道口,八人先将隧道口处堆放的101.2米电缆线装上拖拉机,在隧道另一出口处堆放的111.25米电缆线还未装车时,被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101.2米的市场认定价格人民币16030元,被盗电缆线111.25米的市场认定价格人民币17622元。
检察机关认为,得某、内某等八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得某、内某等八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认罪。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决定择日依法宣判此案。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王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