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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403号
  发布时间:2018-05-07 11:22:3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403

王尚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安元诉你和王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材料、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各1份、原告提交证据2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20188683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八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庭:行政庭   承办法官:玉金罕

 

电话:0691-8122005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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