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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338号
  发布时间:2018-05-03 10:58:1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338

吴克炎:

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阿幸巴巴农资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勐腊第七农资经营部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分别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执法承诺书、诉讼须知、廉政告知书材料、廉政监督卡、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一八年五月三日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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