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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民终53号
  发布时间:2018-05-02 11:55:4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云28民终53

秦燕、得得: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王惠萍与被上诉人四川正威实业有限公司及你两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上诉人王惠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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