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民初29号
王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平、张红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庭审后提交证据一组,现向你依法送达该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证据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未提交质证意见,则视为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审理。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民初29号
王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平、张红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庭审后提交证据一组,现向你依法送达该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证据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未提交质证意见,则视为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审理。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