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刑满释放不足五年又盗窃他人财物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8月20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景洪市庄洪路白象巷纳龙掌居民小组张某某家中卧室内,发现张某某已经入睡,就使用鸡毛掸挑其身边的帆布腰包。被张某某发现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腰包丢弃逃跑,随后在景洪市农贸市场被群众抓获,于2017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经查实,被害人张某某的腰包内有现金2496.6元、一只银手镯、一块东陵石、一串翡翠挂件、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经鉴定,银手镯价值310元、东陵石价值1000元、翡翠挂件价值2000元、金戒指价值5500元、金项链价值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530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不足五年又重新犯罪,属于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