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积极救治仅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8-04-20 16:08: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7131515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勐大线由勐养向景洪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勐大线与思小高速公路交叉路口时,撞向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保护现场、救治伤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故可依法减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

责任编辑:州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