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23民初1075号
杨飞:
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所审理的(2017)云2823民初1075号原告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2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红梅、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947.67元及利息2781.52元,并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被告红梅、杨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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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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