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借鉴“枫桥经验”,采取“阳光司法”巡回法庭办案形式,组织法官走出院门深入到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岩某、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和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玉某某、岩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4年12月15日,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岩某、波某某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岩某、波某某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万元,用途为农户生产经营。2015年12月18日,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玉某某、岩香某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玉某某、岩香某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5万元,用途为农户消费贷款。合同生效后,被告岩某、波某某和被告玉某某、岩香某均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遂双方发生了纠纷,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在庭审中,承办法官明晰法理,耐心调解,说明不还款的法律后果,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最终两起纠纷案当庭得以结案。由被告岩某、波某某于2018年4月14日前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40000元,余款于2018年6月30日还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止),律师费8000元,共计192207.29元。由被告玉某某、岩香某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6304.39元(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21日止)、律师费5000元、共计106304.3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为止。曼法村委会30多名村民旁听庭审、目睹了巡回法庭庭审全程,高度称赞法官的办案效率和司法为民作风。
如何有效的解决民商事纠纷案,特别是发生在农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是目前景洪市人民法院面临的最大问题。借鉴“枫桥经验”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开展工作,去巡回办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不断探索符合时代要求和群众司法需求的工作方向。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邓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