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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民初1124号
  发布时间:2018-04-11 17:49:4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7)云2823民初1124

李有民:

本院于2018411所审理的(2017)云2823民初1124号原告杨海琴、甘发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2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海琴、甘发友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174083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94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11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率。案件受理费6821元,由被告李有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来款方式:银行汇款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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