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23民初1124号
李有民:
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所审理的(2017)云2823民初1124号原告杨海琴、甘发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2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海琴、甘发友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174083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94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率。案件受理费6821元,由被告李有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来款方式:银行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