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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民初564号
  发布时间:2018-04-11 08:36:1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康雨、徐世成:

本院受理原告蔡江鹰与被告胡荣、李海滨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2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勐海县人民法院

 

O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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