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景洪市勐龙镇农贸市场内收购疑似蜂猴皮1张、赤麂蹄4个。同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景洪市景洪农场集贸市场路口处被抓获。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查获的5件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残体属于偶蹄目鹿科的赤麂、灵长目懒猴科峰猴,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各项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