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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202号
  发布时间:2018-03-28 14:49:5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202

师云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琼兰诉你与李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材料、执法承诺书、执法承诺书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3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孙尉钧

承办法庭: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电话:06918124123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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