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勐海县益民饮食服务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樊霞与被告西双版纳嘉诚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2017)云2822民初128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刀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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