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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民初1289号
  发布时间:2018-03-22 18:10:31 打印 字号: | |

勐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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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樊霞与被告西双版纳嘉诚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2017)2822民初1289],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刀娅 

 

联系电话:0691-5121117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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