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到景洪市大渡岗乡公开开庭审理两件危险驾驶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5个月,并罚金6000元。通过庭审,为三十多名参加旁听庭审的大渡岗乡干部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告人张某乙分别于2017年8月1日、29日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着景洪市兰磨线由大渡岗乡结基林村、大荒坝村向大渡岗方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定量为105.34mg/100ml。被告人张某乙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定量为221.81mg/100ml。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告人张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宣判。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告人张某乙均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庭审结束后,干警向旁听的干部群众和过往群众发放危险驾驶宣传材料,讲解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与特征等法律常识,提醒他们要吸取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的深刻教训,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为创建和谐、平安、幸福和美丽傣乡做出自己的贡献。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