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民终722号
西双版纳力天装饰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李正存与被上诉人唐友如,原审被告西双版纳力天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民终7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缺席判决如下: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西双版纳力天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唐友如支付货款81825元, 驳回唐友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46元,由西双版纳力天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46元,由唐友如负担。唐友如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西双版纳力天装饰有限公司迳付唐友如,李正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唐友如迳付李正存,法院不再另行清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