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民终30号
刘平:
我院受理上诉人西双版纳荣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春生、杨金平、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7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荣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