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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民终30号
  发布时间:2018-03-19 17:07:3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云28民终30

刘平:

我院受理上诉人西双版纳荣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春生、杨金平、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7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荣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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