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起连续两次盗窃他人摩托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李某成(另处)窜至勐罕镇五乡农村信用社对面,将被害人李某祥停放的一辆黄色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600元。
3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李某成(另处)窜至勐罕镇五乡农贸市场对面商店门口,将被害人马某城停放的一辆红色本田普通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并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沙。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174元。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公诉人的指控供认不讳,表示悔罪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作案,盗窃他人摩托车二辆,价值1077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