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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化解纠纷 被告自愿履行承诺
  发布时间:2018-03-15 15:11:33 打印 字号: | |

37日早晨8点,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法庭刚开始上班,被告余某背着小孙子又一次来到了法庭找到法官,从包中拿出了1000元案款交到了法官手中,这已是他第二次来到法庭主动交纳案款。

20179月,余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王某和乘坐摩托车的妻子曾某及余某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也受到了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余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王某诉至普文法庭,要求被告余某分别赔偿医疗费、摩托车修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3000余元。开庭前,承办法官和双方当事人认真细致地开展了调解工作,向双方说明了厉害关系,讲清法理、情理、道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因被告余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伤情尚未痊愈,目前无法正常劳动,收入来源有限,双方商定扣除保险公司报销部分,由被告余某分两次向原告王某、曾某赔偿6000元。协议达成后,被告余某当庭支付了500元。

案件审结后,被告余某于20181月主动到普文法庭交纳了3000元,37日再次到法庭交纳了1000元,剩余的1500元,被告余某也承诺会尽快交纳。虽然被告余某交纳上述款项的时间比约定的时间晚了一些,但能坚守诚信,自觉履行自己的承诺,原告王某亦表示可以理解被告余某现在的困难,会给予足够的筹款时间。

案件得以顺利调解需要当事人和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案件调解不是终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当事人的履行。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路上,既要靠法院的强制力,更需要当事人坚守诚信。本案中,诉讼的标的金额虽然只有6000余元,但被告余某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诚信,既实现了案件的法律效果,也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景洪市人民法院   黄绍晨)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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