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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饮酒致死 酒友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3-15 15:10:50 打印 字号: | |

日前,勐腊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岩某甲、甘某某、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勐腊县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并公开进行宣判。

201782226日,白某某与岩某甲、甘某某、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等人连续4天在一起饮酒。827上午,白某某身体出现不适,岩某甲和甘某某将白某某送至私人诊所,在私人诊所不接收的情况下,甘某某请人帮忙拨打急救电话,但勐腊县人民医院下属的120调度指挥中心未派员出诊,于是岩某甲和甘某某将白某某留在路边后离开。当日下午,白某某于公路旁死亡。

勐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也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饮酒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并不当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行为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之责,对过量饮酒之人应进行提醒和劝阻,并保护醉酒的人免受伤害,若因过错违反此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白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应预见到过量饮酒会产生不良后果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却过于自信,其不加克制大量饮酒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决白某某承担80%的责任,岩某甲、甘某某、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勐腊县人民医院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好客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劝酒作为表达好客的一种方式则值得商榷,再好客也要守住法律底线。特别是公职人员,要遵守八项规定,始终牢记自身的模范作用。参加宴会,在喝酒过程中绝不能强压酒,对饮酒已经过量的人,也要尽到劝阻义务和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

 

(勐腊县人民法院   依旺贺)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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