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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2民初343号
  发布时间:2018-03-15 11:44:1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2民初343

杨仲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文敏诉被告杨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承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各1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勐海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芊卉

 

联系电话:0691-5123165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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