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腊民二初字第457号
西双版纳恒兴创吉橡胶有限公司:
原告金向光、王新华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庭: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朱正武
联系电话:0691-8123060
邮编:6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