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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民二初字第457号
  发布时间:2018-03-01 14:49:0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5)腊民二初字第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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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向光、王新华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08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一八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庭: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朱正武

联系电话:0691-8123060

 

邮编:666300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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