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法院调解室接待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者崔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在驾驶电动三轮车过程中,将受害者周某某撞伤,导致周某住院治疗。崔某某主动给周某某出具“事故责任书”,承认自己的错误,愿意赔偿周某某的损失。
由于周某某不便出行,由其丈夫代她与崔某某调解。双方在勐海县司法局驻法院调解员岩温和劝说下,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崔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前付清甲方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24000元” ;崔某某当场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轻松化解矛盾,各自安心迎接祥和的春节。
(勐海县人民法院 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