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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慎触电死亡 家属获赔五十余万
  发布时间:2018-03-01 10:21: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学生触电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死者家属获赔5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电信公司架设在被告光明石斛公司围墙外的光缆线的电杆已倾倒,该电杆上的光缆线、钢绞线捆绑在被告光明石斛围墙内装有监控器的金属监控杆上,监控杆上因私拉的电线漏电而带电。201751813时许,余某某放学后在被告光明石斛公司后围墙外攀爬围墙不慎触电致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系电击伤致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光明石斛公司作为10KV光明石斛线路“T”接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认真履行对输电线路的管护义务,架设在厂区内的金属监控杆因电线漏电而带电,被告电信公司的电缆线、钢绞线被捆绑该金属监控杆上,造成被告电信公司本身不带电的钢绞线带电而产生安全隐患,对余某某攀爬围墙触电死亡存在过错,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局不是涉案线路的产权人,对该路线无支配权,也不负管理维护义务,对触电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电信公司的电缆线的拉杆倾倒后,电缆线、钢绞线被捆绑在被告光明石斛公司厂区内的金属监控杆上,但其未尽到保管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对余某某攀爬围墙触电死亡存在过错,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余某某死亡时近十五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他的文化、智力水平应当具备感知危险的能力,应当预见临近围墙上的电线将危及其人身安全,只要稍加注意,就能防止危险的发生,但其却未对这种明显的危险保持安全的警惕性,仍然攀爬围墙,导致触电身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被告光明石斛公司承担75%的责任,被告电信公司承担5%的责任,被告供电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死者余某某的父母、被告光明石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被告光明石斛公司、电信公司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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