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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民初1082号
  发布时间:2018-03-01 09:34:5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7)云2823民初1082

刘学红:

本院于2018228所审理的(2017)云2823民初1082号原告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2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学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45824.01元、利息28125.15元、滞纳金68255.27元,并按《领用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自2017726日起至全部透支款清偿完为止的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被告刘学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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