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必祥: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景福钢材经营部诉你与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28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本院(2016)云28民终128号民事判决;二、维持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