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民初44号
刘学、玉弄、窦云波、李海霞: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诉你与景洪皓泰置业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景蓝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西双版纳中景蓝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民初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双版纳中景蓝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