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因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认定而引发的行政上诉案件。
2016年8月23日,勐海县勐遮镇某百货大楼发生火灾,勐海县公安消防支队经现场勘查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上诉人徐某住处的消毒柜旁提取的电气导线一次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上诉人对该认定不服,申请向西双版纳州公安消防支队复核,州消防支队经审查后维持该认定结果,并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徐某就此事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两消防部门出具的决定书。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两份决定书只能作为证据参考,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遂裁定对徐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合议庭经审查后发现关于火灾事故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775号行政裁定等相关判例的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处理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西双版纳州中院行政庭 裴 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