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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民初1142号
  发布时间:2018-02-08 16:44:1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7)云2823民初1142

王金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增加举证通知书、传票、原告证据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次日83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八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庭:行政庭   承办法官:玉金罕  

 

电话:0691-8122005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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