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23民初1142号
王金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增加举证通知书、传票、原告证据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庭:行政庭 承办法官:玉金罕
电话:0691-81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