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23民初345号
王勇:
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所审理的(2016)云2823民初345号原告丰志华诉你与被告朱学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2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如下:(2016)云282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中“案件受理费6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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