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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采蜂蜜把命搭 同行同伴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8-01-11 17:09: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受害人采蜂蜜时不慎受伤导致死亡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岩某陆补偿原告玉某某、岩某叫、岩棒某三人(后简称三名原告)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8607元;被告岩某排赔偿三名原告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5214元;被告岩某应补偿三名原告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8607元。

被告岩某排与受害人系景洪市勐养镇曼洒浩村委会村民,两人经常一起去采蜂蜜。被告岩某应与被告岩某陆系景洪市勐养镇曼景坎村委会村民。20175月,被告岩某应在景洪市勐养农场二十一队附近树上看到有蜂窝,并告诉了被告岩某陆,被告岩某陆又将此事告知被告岩某排。61711时,被告岩某排打电话约岩某陆和受害人同去上述地点采蜂蜜,岩某陆又叫上了岩某应。事发当天,岩某陆、岩某应因为不会采蜂蜜,二人离开大树,留下岩某排和受害人,又因岩某排手疼,受害人便独自上树采蜜。在采蜂蜜过程中,受害人不慎从树上跌落,在送医救治途中死亡。受害人的妻子玉某某、长子岩某叫、次子岩某香三人,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如下损失:死亡赔偿金146620元,丧葬费39452元,共计186072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岩某排给付受害人家属2000元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和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去爬树采蜂蜜存在的危险,但仍相约去采蜂蜜,被告岩某排在明知爬树采蜂蜜有危险的情况下,放任受害人独自上树后从树上跌落,对此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20%责任,扣减被告岩某排在事故发生后给付受害人家属现金2000元,还应赔偿35214元;被告岩某陆、岩某应明知该行为存在危险而没有加以制止,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要求被告岩某陆、岩某应各承担10%的补偿责任,即各补偿18607元;受害人明知爬树采蜂蜜存在危险,爬树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导致自己从树上跌落致死,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60%责任。三名原告因受害人身亡在精神上受到损害,可依法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岩某排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

责任编辑:杨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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