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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象“调皮”惹祸端 联合执法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8-01-11 17:08:44 打印 字号: | |

20171115日,四川游客尹某某结束了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游览后,在离开景区至国道213号线3号象道附近(野象谷景区南门约300米处)时,被正穿过国道的野象攻击致伤,导致其十六处肋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件发生后,尹某某立即被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工作人员送往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救治,野象谷景区为其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并安排四名护理人员轮流护理。随后,尹某某及其家属向景洪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发委)提出投诉,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万元。 

市旅发委接到投诉后,迅速召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昆明亮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所、途安救援中心,以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商讨处理事宜。为了便捷、高效处理旅游纠纷,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景洪市人民法院勐罕旅游巡回法庭参与调解。

经过两天的协商,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是一次性向尹某某赔偿或补偿因野象致伤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及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7.4万元。扣除垫付费用外,再向尹某某一次性支付所有经济损失共计8.5万元。该费用由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支付或垫付现金4万元;剩余4.5万元,由昆明亮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8118日前支付至尹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二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尹某某须于201816日前办理出院手续,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负有协助义务,同时结清尹某某在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协议签订当晚,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当即向尹某某支付了现金4万元。

景洪市人民法院于18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对景洪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及景洪市人民法院对旅游纠纷的高效、快速、便捷的工作方式表示高度赞扬。

 

 

(景洪市人民法院  虞兵)

责任编辑:杨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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