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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开庭审理“民告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作者:刘晓娴  发布时间:2017-11-08 11:24:52 打印 字号: | |

117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由党组书记、院长王引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牟某、王某诉被告景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行政征收纠纷案。西双版纳州政府及景洪市政府负责人到庭应诉。 

200977,市政府实施孙金巷旧城改造项目,201485日将孙金巷旧城改造纳入景洪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告牟某、王某在改造项目范围内拥有面积1078.44平方米的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以及258.29平方米的混合结构住房。因双方无法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牟某、王某对景洪市政府20151231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向州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州政府审查认为,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让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遂作出撤销市政府前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市政府通过投票重新选定评估公司后,于201755日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牟某、王某仍不服,再次向州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州政府经审查后作出维持景洪市政府第二次所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行为。被征收人牟某、王某仍不服,以景洪市政府的征地违反法定程序,未对其约800平方米的商业用地进行评估,评估前未到现场进行勘测,未送达重新作出的评估鉴定,未听取其意见,评估内容不合法,采取各种方式欲使被征收人搬离,行政征收违法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撤销景洪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景府征补字﹝2017﹞第04号)和西双版纳州政府维持该决定的行政行为。

庭审开始后,针对原告诉求进行了法庭调查、提交证据、质证、法官提问及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论点,长达三小时的庭审气氛严肃,节奏紧凑。随后审判长宣布案件将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本次庭审落实了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制度,由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参与审理案件。西双版纳州政府、景洪市政府两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应诉,参与法庭审理全过程,不仅能对行政行为作出更加具体合理的解释说明,提高应诉针对性,提升行政诉讼质效,同时也能够倒逼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及能力。

本次庭审中,现场旁听群众50余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8人到庭旁听。此外,庭审现场在中国庭审直播网上进行全程直播,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刘晓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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