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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很便捷 但需准确认定标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8-01-05 15:52:00 打印 字号: | |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案件原告蒋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00元,蒋某某以1900000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38%的股权转让给张某某,双方约定扣留150000元作为卫生清扫费押金,待蒋某某将厂内卫生清理完毕后支付,现蒋某某已将厂内清理完毕,要求支付150000元押金,而张某某则以蒋某某未交付分公司财务手续等理由拒不支付剩余15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某并未直接向张某某支付约定的押金而是采取简易支付的方式直接由张某某在本应该支付给蒋某某的1900000元股权转让款中扣下,张某某通过扣150000元股权转让款来实现蒋某某本应向其给付150000元押金的债权,该150000元的性质不是约定的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而是蒋某某支付的押金。本案据此认定后判决张某某向蒋某某支付150000元,双方均未上诉。

简易交付方式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加以区分法律关系认定标的性质,才能理清头绪,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刀娅)

责任编辑:杨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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