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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要具体 维护权益有保障
  发布时间:2018-01-05 15:51:30 打印 字号: | |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吸收资金,通常会在销售其开发房屋之前通过认筹、签订认购协议等方式提前吸收购房者的部分资金,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将资金抵作购房款。然而,很多认购协议内并未对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勐海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因双方对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变化存在争议而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并双倍退还定金的纠纷。购房者认为,房地产公司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导致其在认购协议中认购的房屋的位置、朝向、布局、采光、容积率等均发生了变化,宣传的双塔变为单塔,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而房地产公司则表示双塔仅为名称,并非双塔即有两个塔,且建筑体结构的改变并未改变认购房屋的位置、朝向等,交付的资金也是首付款而并非定金,不应双倍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认购的房屋并未在预约合同中对房屋主体结构、双塔等问题提前进行详细约定,导致双方在理解上产生歧义,法官在处理过程中亦难以依据双塔的名称就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暗含的就是两个独立的塔。法官在此提醒,认购协议是房地产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签订的买卖商品房的预约合同,双方应在预约合同中对重要条款进行详细约定,才能减少纠纷的发生。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刀娅)

责任编辑:杨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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