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涉及房屋装修工程的案件越来越多,勐海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某慢摇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替某慢摇吧进行装修,慢摇吧提供了装修风格,装修完成后,慢摇吧还剩余工程尾款未支付,故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慢摇吧支付工程尾款。承办人在审理案件期间,向慢摇吧负责人了解不支付剩余尾款的原因。该负责人称,杨某某并没有按照其提供的装修风格进行装修,装修的玻璃碎裂,也没有按照约定安装双层隔音棉,现慢摇吧隔音效果差,附近居民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慢摇吧被责令停业整顿,损失严重。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没有经过专门的机构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且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也没有进行验收,进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经营慢摇吧,即使现在进行鉴定,也无法鉴定出损坏部分是人为损坏还是材料本身的质量问题,故发包人以此来抗辩不支付工程尾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尾款。
法官提醒,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所以,未经验收的装修工程亦不要擅自使用,如确需使用,也应固定相应证据后再使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刀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