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某村委会起诉居住在本村的非本村村民许某、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许某、王某于2000年7月与原告签订了租赁村委会鱼塘的合同书,村委会将1.3亩的鱼塘出租给许某、王某,后许某、王某为便于管理鱼塘,经当时村委会领导同意在鱼塘边建盖了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现村委会要求解除鱼塘合同书,收回土地,意味着许某、王某不能再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承办人找到许某、王某后,两人眉头紧锁,收回鱼塘两人没有意见,但两人均是外来人员,如果不让两人继续居住,两人将没有住所,因为收入不高,另寻住所将导致两人生活困难,且拆除两人建盖的房屋将导致巨大的资源浪费。承办人几次找到村委会与许某、王某进行调解,调解方案有二,一是拆除房屋,村委会对两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二是村委会收回鱼塘,与两人另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让两人向村委会交纳租金而继续让两人居住。调解过程中困难重重,先是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之后是租赁期限以及租金达不成一致意见,许某的老婆每每想到失去居所便潸然泪下。终于,在最后一次调解中,双方均做了让步,同意让许某、王某向村委会支付一定租金再继续居住五年。
本案调解成功的经验在于考虑利益最大化原则,住房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如果仅是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将导致一系列问题出现,让当事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实现双赢与案结事了才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终极追求。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刀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