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甲及其丈夫与咪乙存在经济纠纷。2016年4月16日,咪甲及其丈夫将咪乙佩戴金首饰强行扯下并拿走。咪乙报警后,民警通知双方于次日到派出所处理。次日,在派出所走廊上,咪甲用矿泉水漱口吐到地上,并发出“呸”的声音,咪乙认为受到挑衅、侮辱和藐视,一怒之下将装有水的矿泉水瓶扔向咪甲,将咪甲的左眼打伤。咪甲在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治疗产生费用10430.18元,后将咪乙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102.18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确定,咪甲受伤所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8802.18元,并认为咪乙不能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致使矛盾升级,并殴打对方,造成咪甲左眼受伤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咪甲在事件发生前,采取粗暴且极端的方式处理与咪乙的经济纠纷,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咪乙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咪甲20161.5元。
一审宣判后,咪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由咪乙向咪甲赔偿18000元结案,咪乙于调解协议达成的同时向咪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徐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