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申领了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2013年12月13日,朱某某以取现方式透支信用卡现金49946.06元,农业银行多次催缴未果,于2016年6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截至2015年9月14日,该笔欠款已产生利息15508.18元。朱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最后一次还款1.1万元,尚欠款息54454.24元未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资金49946.06元,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信用卡在市场上使用率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办理了各个银行的信用卡,一些人在使用过程中,故意或无意的遗忘了信用卡还款期限,或将信用卡刷爆不还,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经银行多次通知仍不归还的,就会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当认真仔细阅读责任条款,按期还款,合理的使用信用卡。
(景洪市人民法院 杨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