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饶某某曾于2009年9月27日因盗窃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2月刑满释放。于2012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2016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饶某某窜至景洪市大渡岗乡青树服装鞋城门前,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摩托车电门扭开后盗走,当天11时许,在景洪市勐养镇曼纳庄村洗车场旁公路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饶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杨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