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法院判决不打“白条”以物抵债交付900多万元标的物
作者:唐永琼  发布时间:2017-12-01 10:43:02 打印 字号: | |

1123日,节气小雪带来的降雨、降温天气与西双版纳中院标的物交付现场内热火朝天景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西双版纳中院对21件涉金融、民间借贷案件执行的价值969.36万元红木家俱及制品采取以物抵债,交付债权人的工作正在进行。现场邀请了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曼弄枫村委会基层组织的人员在场监督交付,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借款不还,官司惹上身

2014年以来,被告文某与魏某为扩大红木加工厂的经营,不断向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融资担保公司、个人借款共计7545.77万元。多名债权人分别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要求债务人赔偿所借款。判决生效后,文某与魏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所有债权人均向州、市两级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实施,难道要打法院判决白条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红木系列执行案共涉案21件,申请执行标的额7545.77万元。案件执行标的大,申请人均系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及地方融资公司和个人。判决已生效,如果不能及时执行到位,判决就形同一张法律白条,由其是涉金融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不仅已严重影响了金融部门回收不良贷款、保全国有资产,而且也成为法院化解执行积案不得不攻克的桥头堡。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延续,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能否得到实现,就是要看最后案件是否执行完结,州、市两级法院用实际行动全力以赴办理案件,坚决不让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白条 

有理有据,严格执行分配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作价抵债……;参与分配执行中,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一方面向被执行人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同时启动了四搜一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土地、股权、车辆等信息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和查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4处房产、1辆奔驰车、1辆宝马车及1处红木展馆及1处仓储中心,及已设定抵押的红木家俱及红木制品千余件。经过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流程,上述财产均流拍。执行干警立即启动以物抵程序,并多次召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所查控的财产进行协商。经过工作,多名申请执行人同意采取以物抵债、折计价的处理意见,按各自申请参与分配未到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原则,对房产、车辆按已实施的抵押受偿,对红木家俱及红木制品以标的969.36万元的抵债金额分配给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申请执行。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唐永琼)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