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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民二初字第456号之一
  发布时间:2017-12-27 09:08:2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5)腊民二初字第456号之一

西双版纳恒兴创吉橡胶有限公司、王学疆:

本院受理原告周春云、周富荣、周亮诉你们、被告李国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腊民二初字第456号之一民事撤诉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民一庭   承办法官:朱正武 

电话:0691-8123060

 

联系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责任编辑:杨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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