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23民初842号
徐鹏:
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所审理的(2017)云2823民初842号原告勐腊县万丰种植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2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勐腊县万丰种植合作社支付欠款5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40元,并支付欠款54000元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被告徐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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