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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民初842号
  发布时间:2017-12-19 10:35:5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腊县人民法院 

 

2017)云2823民初842

徐鹏:

本院于20171218所审理的(2017)云2823民初842号原告勐腊县万丰种植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2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勐腊县万丰种植合作社支付欠款5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40元,并支付欠款54000元自20176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被告徐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腊县人民法院

O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邮编:666300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来款方式:银行汇款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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