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付某、陈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付清购房款。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付某、陈某发现所购买的房屋外部环境与沙盘规划和工作人员承诺的不一致,未开通副通道影响了房屋的适用价值为由拒绝办理接房,以要求解除双方合同、退回房款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付某、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未开通副通道影响其购买商铺的使用及价值,其诉讼主张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付某、陈某据此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付某、陈某的诉讼请求。付某、陈某不服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审理期间经承办人庭后向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分析案情、释明相关法理,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付某、陈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商铺返租合同》继续履行,某公司未能在《商铺返租合同》中约定的四年返租期内(即2020年6月30日前)完全打通商场对外副通道(朝大润发方向),则双方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并由某公司向付某、陈某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购房款407116元及支付违约金76000元。二审的调解保障了诉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做到了案结事了,真正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马玲玲 玉的勒)